事情有点特殊,涉及的是宁波老江东一套在过户的第二天就被列入拆迁范围的二手房。
01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2021年,家住鄞州东吴镇的刘大妈委托好友小杨,帮其在老江东地段寻找一套合适的二手房。
小杨通过宁波某中介公司,物色到了正在出售的老江东一套55平方米的房屋。房东是陈先生。
之后,陈先生与刘大妈、宁波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刘大妈按约向陈先生全额支付了购房款200万元。
几天后,刘大妈与陈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同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约定第二天交付房屋。
然而第二天,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通告,陈先生刚刚卖掉的这套房子,正好在通告确定的拟征收范围之内……
02
得知房子可能拆迁,抖客网,陈先生立即联系了刘大妈和小杨,想要取消这笔二手房交易。
刘大妈自然是不肯的。沟通无果后,陈先生不仅拒绝交付房屋,还将刘大妈、宁波某中介公司起诉至鄞州法院,并将小杨列为第三人,请求判令:
解除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刘大妈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于陈先生名下,陈先生退还购房款200万元。
庭审中,陈先生说,按拆迁政策,我原来的房子能置换一套90平方米以上的安置房,哪怕按3万/㎡计算,亏损也在100万元以上!两被告明知这里要拆迁,却故意隐瞒……
刘大妈答辩了三点:
我年纪大了,委托小杨寻找房源,陈先生是自己主动卖房的,这桩交易是你情我愿的呀。
其次,这套房子所在的小区可能要拆迁的消息,早已众所周知,连小区门口的保安都知道了,陈先生作为业主怎么会毫不知情呢?况且我已经将房款全额付清,过户手续也办了,房屋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
因拆迁工作尚在进行中,这套房子最终是否会拆迁,还没有定论,陈先生的诉请有违诚信原则。
3
经审理后,鄞州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给出的理由如下:
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原告与被告刘大妈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陈先生与刘大妈关于涉案房屋的价格、过户及交付时间等重要条款的约定,都是出自双方的真实意愿,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当天就办理过户手续是陈先生本人的主张,而并非刘大妈与小杨的要求。
承办法官在实地走访涉案房屋所在社区后,了解到该区域已有较长时间流传即将拆迁的消息。陈先生在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房屋,其对于房屋的基本情况应有所了解,才能最终确定房屋价格。故陈先生对于涉案房屋可能面临拆迁应有一定的预见性,并将该因素纳入定价的考量范围内,且最终的成交价格并未低于当时该小区正常的市场价格。
刘大妈已经全额支付了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房屋过户手续也已办理完毕,陈先生并不能证明继续交付房屋会产生明显不公平的不利影响。故陈先生主张依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涉案房屋已交付完毕。
法官说法
此案的承办法官张波萍介绍道,本案原告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只有在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发生巨大变化,致使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导致一方明显有利、另一方明显受损,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时才适用。
本案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理由为:
一、涉案房屋所在区域较长时间流传即将拆迁的消息。原告为出售房屋,在多家中介机构挂牌,其对于包括房屋即将面临拆迁在内的基本情况应有所了解,并将该因素纳入定价的考量范围之内,故拆迁并不属于不可预见的事情。
二、情势变更原则只考虑“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显失公平。本案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完成了全额付款及过户手续,被告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故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原标题:【男子卖房后第二天出拆迁通告 那法院是怎么判的呢】 内容摘要:事情有点特殊,涉及的是宁波老江东一套在过户的第二天就被列入拆迁范围的二手房。 01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2021年,家住鄞州东吴镇的刘大妈委托好友小杨,帮其在老江东地段寻找一套合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toutiao/99260.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